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港恒大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91执112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857X0,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软件产业基地第五栋裙楼五层2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港恒大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6917884XY,地址江苏省**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果山大道西侧、盐池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卡司通展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港恒大城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91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3897.00元及逾期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2、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总局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房产,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车辆,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 5、通过对被执行人恒大翡翠湾楼盘进行现场调查,**港市正在对恒大翡翠湾项目进行保交楼,恒大公司在**港市的所有资金已经全部被**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建部门进行监管,任何建设所需的资金都要经过住建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要求进行审批,本院执行的所有案件均不符合审批的文件要求。要等保交楼结束后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6、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7、对被执行人**港恒大城置业有限公司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海州区法院、本院有执行案件,且部分已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2022年12月27日,因疫情原因,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389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17389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 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徐 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