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路维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湿州路维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微金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1执2339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路维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南云五路11号研发中心209房。
法定代表人:李学星
被执行人:广东微金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细彭岭路13号C212-1。
法定代表人:王峥
申请执行人广州路维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微金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140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微金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路维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423.3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报告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1个银行账户157.33元,对被执行人住所地采取现场调查措施,均未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0月,本院对广东微金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广东微金服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期两年。
本院认为,本案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1执23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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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杨晓怡
审判员  李小明
审判员  邹群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关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