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原山东亿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恒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申4285号
再审申请人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原山东亿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潍坊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青州分公司)以及一审原告青州市恒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民终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审判决采信【鲁浩信评字(2013)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是否存在错误。首先,潍新评估【2010】第14号、第15号《资产价值咨询评估报告》系亿兆公司、恒信公司单方委托,电信潍坊分公司、电信青州分公司未到勘验现场,对评估资产的范围及权属提出了异议;至一审起诉时,上述两份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限。故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关于“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准许电信潍坊分公司、电信青州分公司的鉴定申请,委托有关评估机构作出【鲁浩信评字(2013)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其次,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时,涉案各方当事人均到勘验现场,对于评估机构资质及评估程序均未提出异议,亿兆公司提出【鲁浩信评字(2013)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财产内容过少、范围过窄、勘验小区数量不足,但并未申请补充鉴定。【鲁浩信评字(2013)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由于相关当事方未能提供详细的图纸资料,受评估条件所限,网线等其余设备投资无法核算。二审判决据此认定“即使该评估报告无法全面反映恒信公司和亿兆公司的投入,也系恒信公司和亿兆公司原因造成”并无不当。最后,二审判决载明,如果亿兆公司和恒信公司能够取得新的反映其设备投资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这已充分保护了亿兆公司和恒信公司的实体和诉讼利益。综上,二审判决采信【鲁浩信评字(2013)第014号】《资产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并无不当。亿兆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亿兆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宏伟 审判员  张雪楳 审判员  葛洪涛
书记员  陈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