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8民初2864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宋城3号楼12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695419114Y。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与被告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华公司于2016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亿兆公司支付货款1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000元;2、公告费650元,由亿兆公司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大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亿兆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9日,亿兆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亿兆公司向大华公司购买大屏显示系统一套;价款为260000元;合同签订后,支付货款50%,设备安装完毕后,付清货款;如逾期付款,按照每日1‰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总金额的5%为限。
合同签订后,亿兆公司付款130000元。2014年6月8日,大华公司供应的货物,经亿兆公司验收合格。另查,大华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
本院认为,亿兆公司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大华公司要求其支付尚余货款13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有关违约金,双方约定过高,大华公司主动降低至按照总金额的5%为限,在合理范围之内,本院予以确认。大华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属于合理支出,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3000元。
二、被告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0元,由被告山东亿兆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蓝钦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