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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亿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恒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鲁商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北海路与玉清街交叉口。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求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俊祥,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亿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宋城3号楼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郄光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州市恒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青州宋城3号楼1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龙山路22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洋,山东求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山东亿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州市恒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潍商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路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