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7民初10350号
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占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庆华,上海汪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女。
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威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徐 霖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潘瑜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