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4204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宋吉鑫,法务专员。
被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后蒲棒村综合大楼50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93241T。
法定代表人:姚主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锋,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莉,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黔0302民初4204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5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遵义分行账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770万元(实际已冻结金额770万元)。被告保全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新蒲新区虾子镇青云大道与辣红路交叉口东南侧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青山标准厂房(一期)配套服务楼【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新蒲新区虾子镇青云大道与辣红路交叉口东南侧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青山标准厂房(一期)配套服务楼【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光大银行遵义分行账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77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 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余 烽
书 记 员 周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