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2民初275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原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
法定代表人:姚主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男,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万姿,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2020)黔0302民初4204号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5月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冻结了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账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元(实际已冻结金额XXX元)。被保全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供其单独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路口【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监证字第XXX号、建筑面积891平方米】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对其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账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元(实际已冻结金额XXX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路口【产权证号为遵房权证监证字第XXX号、建筑面积891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账号XXX内存款额度人民币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丽琴
人民陪审员 高国元
人民陪审员 姜正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徐 果
书 记 员 张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