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4204号
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后蒲棒村综合大楼50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93241T。
法定代表人:姚主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锋,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莉,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52523288。
法定代表人:王明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以1790万元为限。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购买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据此保单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愿意为案件提供担保,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收入予以扣留、提取,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以1790万元为限)。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 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 烽
书 记 员 周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