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4204号之二

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后蒲棒村综合大楼502-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93241T。

法定代表人:姚主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锋,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凤莉,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C05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52523288。

法定代表人:王明均,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原为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宋吉鑫,法务专员。

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以1790万元为限。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购买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据此保单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黔0302民初4204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于2020年5月11日保全查封了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新蒲新区虾子镇青云大道与辣红路交叉口东南侧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青山标准厂房(一期)配套服务楼【不动产权证号: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建筑面积2808.45平方米】。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以上不动产的查封,同时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8143009元,并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讼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愿意为案件提供担保,保全风险可控,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新蒲新区虾子镇青云大道与辣红路交叉口东南侧贵州新蒲经济开发区青山标准厂房(一期)配套服务楼【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20)遵义市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8143009元。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石 海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余 烽

书 记 员  周恒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