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民终76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经开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092949220U。
法定代表人:廖宏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鄢丽,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吉鑫,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天津天创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后蒲棒村综合大楼502-1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300793241T。
法定代表人:姚主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0552523288。
法定代表人:王明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皖昱,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书》,合同约定暂定价2315.2万元,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工程内容,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补充协议,增补合同金额暂定980万元。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做工程虽然已经交付使用,具备了支付工程款的条件,但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其与兴天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结算依据,一审法院按照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进行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0)黔030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28520元,由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长 康 龙
审判员 梁华勇
审判员 胡晓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甘德霞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