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开区启成汇景图文设计室、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1362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启成汇景图文设计室,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江西里20号楼2门103号。
经营者:刘璟峰,男,198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雪,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艳,上海申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黄堡镇后蒲棒村综合大楼502-1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姚主明,执行董事兼经理。
天津市南开区启成汇景图文设计室诉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津0104民初1362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914.38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启成汇景图文设计室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津0104民初13626号案件已审结,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启成汇景图文设计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津0104执保1020号对被申请人天津天创尚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30914.38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措施。
案件申请费329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南开区启成汇景图文设计室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纪晓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