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腾婷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群会展示制作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188号之一
申请人:腾婷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1号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兴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淳光,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群会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2层F区211室。
法定代表人:金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钧杰,男,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廊下新村16号202室。
被申请人:苏州形睿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大德村20组。
申请人腾婷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群会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形睿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已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上海群会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形睿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群会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苏州形睿展览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小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尹 强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审判员吴小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尹强
书记员尹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