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8民初52号 原告: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廊下新村16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涞港路77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周晨。 原告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威马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因案件重复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且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形家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宋亚娟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饶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