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鑫鑫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民诉前保字第130号
申请人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3层302A。
法定代表人:邹晓明。
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鑫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1789号开发区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阎海辉。
申请人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鑫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现情况紧急,申请人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鑫教学仪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担保人吉利以其在工商银行晋中道北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78000元(卡号:62×××24)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鑫鑫教学仪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及其他财产权。
二、冻结担保人吉利在工商银行晋中道北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378000元(卡号:62×××24)。
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其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