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乡市鑫鑫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晋0702民初51号
原告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106号3层302A。
法定代表人吉星,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毅,***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利,1975年11月12日,公司员工。
被告新乡市鑫鑫教学仪器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飞大道南段1789号开发区火炬园。
法定代表人闫海辉,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漫游公司”)与被告新乡市鑫鑫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吉利,被告鑫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5,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中药标本馆软硬件设计制作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山西医科大学中药标本馆软硬件的设计制作项目,总价195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30万元,合同实施一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70万元,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95万元。被告如未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该设计制作项目已于2015年4月9日经山西医科大学验收合格,但被告仅支付原告20万元,尚欠原告75万元的项目款没有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剩余项目款75万元及违约金71.22万元并承担案件保全费5000元及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欠款本金没有异议,但被告欠原告款项事出有因。发包方山西医科大学一直拖延支付被告工程款,导致被告无法按时支付原告,被告不是故意拖延。原告也存在违约,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60日内完工,设计制作项目直至2015年4月才验收合格,被告保留另案起诉原告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原告所诉的违约金过高,被告认为应该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即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5,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中药标本馆软硬件设计制作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山西医科大学中药标本馆软硬件的设计制作项目,项目工期为60天,如因甲方及校方或者设计方案发生变化导致项目延期的,项目工期作相应的顺延。项目总价195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30万元,合同实施一个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70万元,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95万元。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费用,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被告分别于2013年10月18日支付原告30万元,2014年8月28日支付25万元,2014年10月17日支付30万元,2015年1月6日支付15万元。该项目由原告设计制作完工后,于2015年4月1日交与被告,并于同月9日经山西医科大学验收合格,被告于2015年12月7日支付原告20万元,尚欠原告75万元的项目款没有支付。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欠款75万元及违约金71.22万元,陈述被告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即2013年10月2日前支付30万元,被告2013年10月18日支付,逾期16天,应支付违约金1.44万元。2013年11月8日前应支付70万元,被告2014年8月28日支付了25万元,逾期293天,应支付违约金21.97万元;2014年10月17日支付了30万元,逾期343天,应支付违约金30.87万元,2015年1月6日支付了15万元,逾期424天,应支付违约金19.08万元。应在2015年4月23日前支付95万元,2015年12月7日支付20万元,逾期227天,应当支付违约金13.62万元。尚欠75万元未付,截止2016年1月4日立案之日,逾期256天,应承担违约金57.6万元。被告总计应支付违约金144.58万元,原告仅主张71.22万元。向本院提交1.《中药标本馆软硬件设计制作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山西医科大学中药标本馆软硬件设计制作项目。2.山西医科大学中药标本馆硬件设备清单,证明原告已向被告交付合同项下的全部标的物。3.山西医科大学国有资产验收单,证明山西医科大学对原告完成的合同项下的内容验收合格,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4.付款单据,证明被告逾期付款时间及数额,被告尚欠原告75万元。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提出设备清单、国有资产验收单证明原告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原告存在违约,应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针对原告违约金主张提出1.原告计算违约金的起止时间,应当按照工程顺延时间计算。2.被告与山西医科大学签订的总合同标的额是306万元,其中分包给原告的是195万元,医科大目前付给被告185万元合同款,被告付给原告是120万元,被告按照总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比例已经将120万元及时的支付给原告,不存在逾期付款的情况,被告在付款上没有主观过错。3.原告的违约金应该以实际损失为限,被告认为原告的实际损失为利息损失,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超过实际损失的30%视为过高。提交《政府采购合同》一份,以证明被告付款是按照总合同和分包合同标的额的比例付款的。原告认为该合同不能作为被告违约的理由,被告违约基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双方各执己见,协议不成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中药标本馆软硬件设计制作合同》、山西医科大学中药标本馆硬件设备清单、山西医科大学国有资产验收单、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药标本馆软硬件设计制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设计制作项目并已经验收合格,被告应当依约按期支付原告项目款。原告主张的剩余项目款,被告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虽符合合同约定,但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本院酌情按照20%利率计算违约金额为264082.1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新乡市鑫鑫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漫游世界(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目款75万元及违约金264082.19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005元,专递费1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85元,由被告负担19107元,原告负担4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齐三虎
审判员*海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程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