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

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与某某、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203民初8903号
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培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咏梅,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
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传媒公司)与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泽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度传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咏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泽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度传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万元及利息752225元(截止2019年6月30日);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转款30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归还。2018年9月17日,丽泽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承诺函,就300万元中的2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承诺于2019年6月1日全部归还。到期后,两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深度传媒公司明确利息计算方式为:300万元本金自2014年7月14日至2019年6月1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0万元本金自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30日按年利率15%计算,共计752225元。
***、丽泽公司未作答辩。
深度传媒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深度传媒公司提交的证据形式及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对待证事实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7月14日,出借人深度传媒公司与借款人丽泽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300万元,借款期限及利率均为空白,并约定款项汇入丽泽公司浦发银行尾号8067账户。
2014年7月15日,深度传媒公司向丽泽公司浦发银行尾号8067账户转款300万元。
2018年9月17日,***出具承诺函,载明:“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泽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与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由深度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丽泽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深度公司按约进行了转账,但丽泽公司一直未予偿还。现本人作为丽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诺为上述借款中的人民币2000000元(贰佰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于2019年6月1日前全部予以偿还。如逾期未能全部清偿,按照未清偿额的15%(年化利率)计算利息;同时深度公司承诺,如本人能按期偿还,剩余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深度公司予以免除。”
本院认为,《借款协议》系深度传媒公司与丽泽公司自愿签订,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深度传媒公司依约出借了款项,丽泽公司应当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现丽泽公司未予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深度传媒公司要求丽泽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的主张,合法有据。《借款协议》未约定借款利息,***出具的承诺函亦未写明借款期内利息,故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现深度传媒公司主张借款时双方约定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但未举证证明,其要求丽泽公司支付借款之日至2019年6月1日期间的利息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作为丽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了还款期限及逾期利息,其该职务行为对丽泽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故深度传媒公司要求以20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逾期利息的请求,合法有据,计算至2019年6月30日为24166.67元。***承诺其个人为2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深度传媒公司的起诉未超出保证期间,故***应对200万元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深度传媒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丽泽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自行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
二、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24166.67元;
上述判决一、二项,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2000000元本金及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818元,由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825元,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白 洁
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
人民陪审员  刘月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