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429号
原告:北京世纪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宏远航城广场C座4层,统一信用代码:911101137825269622。
法定代表人:许亮,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相文,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彦龙,山东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连云港路33号万达广场商务楼B座2007市中区西昌路9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202780396797B。
法定代表人:法培丽,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0元,减半收取1135元,诉前保全申请费10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通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