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7564-7565号
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寨北社区东门南路**天俊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2HDU5N。
法定代表人:曹腾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艳琼,女,汉族,1995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住所地青岛市市**奉化路******用代码91370202780396797B。
法定代表人:法培丽。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高新南一路飞亚达大厦**1440300708461136T。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昌振,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两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共计50元,由原告深圳市猎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靖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