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执17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培丽。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二、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0日的逾期利息24166.67元;上述判决一、二项,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中的2000000元本金及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18元,由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825元,被告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099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0年4月17日、6月26日和9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青岛丽泽东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查到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9)鲁0203民初8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异议。
审判长 徐立亭
审判员 曹克正
审判员 荆 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