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

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青岛华视佳艺传媒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民终4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天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华视佳艺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某芹,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洪辉,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觉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宏程置业(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祥瑞达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某芹。
上诉人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华视佳艺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山东宏程置业(青岛)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青岛祥瑞达广告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宗某芹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40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审理期间,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依法通知上诉人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参加开庭诉讼审理,影响上诉人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403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华视佳艺传媒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21元分别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于水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