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黄商初字第111号
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海上嘉年华(青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岛深度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