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02民初592号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经营场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七里街道办事处九女村十组(一品江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702MA6YRKB78W。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4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0643963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与被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818元,由原告汉中市汉台区七里盛隆钢管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余 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 敏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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