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5779号
原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44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天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89号武林大厦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回族,该公司客服部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原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北京中青嘉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