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3民初161号 原告:***,男,195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时代中心C座2038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226号萃英大酒店6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腾彬,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兰州热力有限公司在,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恒达公司)、北京中天恒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恒达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兰州热力有限公司委托审核项目的审核服务费99750.770%=69825.4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天恒达公司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委托被告于2019年12月完成西热东输工程热力站施工地1包、第4包结算审核两项。第三人已于2020年底给付了被告审核咨询费。被告中天恒达公司委托被告中天恒达分公司实际履行,后该项目由被告中天恒达分公司交由原告审核,但未签订劳务协议,后原告要求被告对其审核进行结算,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故酿成此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既非本案原告亦非本案被告,且***与被告中天恒达分公司另一案件(案号(2021)甘0102民初17576号)已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故,本案应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受理。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7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