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118号
原告:晋城市捷安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晋韩街23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3号院2号楼4层407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晋城市捷安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铁诚业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晋城市捷安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晋城市捷安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晋城市捷安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