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203民初3551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
被告:河北海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友谊路长宁道交叉口西行铭洋大夏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75545518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河北海德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