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民特3号
申请人:苏州法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龙桥村。
法定代表人: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晓,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苏州新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高新路1000号恒隆国际13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市**区松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苏州法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法凯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新东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法凯公司称,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提交涉案《工程技术咨询合同》的仲裁条款效力。事实和理由:法凯公司于2018年10月15日与新东方公司就黄冈凯伦新材料有限公司华中建筑防水材料生产基地--沥青储罐组和聚醚储罐区给排水专业、消防电气专业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签订《工程技术咨询合同》,该合同已经过双方盖章后生效。因双方签订的《工程技术咨询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确,请求人民法院对本合同条款中涉及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等条款的仲裁效力进行裁定。
被申请人新东方公司称,双方签订的《工程技术咨询合同》是由法凯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所谓的仲裁条款没有经过双方的协商,且该仲裁条款不明确。其要求是国际商会调停和仲裁规则,并不适用法凯公司与新东方公司之间的仲裁请求和仲裁规则,因此是无效的。
经审查查明:新东方公司(甲方)与法凯公司(乙方)签订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18年10月15日的《工程技术咨询合同》,其中第九章约定:任何甲方和乙方之间有关本合同的争执(不管服务执行中或完成后以及无论结束之前或之后,中止或违背合同)均将根据<国际商会调停和仲裁规章>以及根据该规章指定的三个调解人仲裁解决。仲裁地为苏州市仲裁委员会。本合同将适用于中国法律。
在审查过程中,法凯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就涉案纠纷的解决及约定管辖达成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不再坚持仲裁条款的约定。法凯公司据此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法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苏州法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岚
审判员***
审判员丁兵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邹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