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知民初426号
原告:***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祥花园3401室。
法定代表人:姚秀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棣、孙伟雷,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7号楼0703。
法定代表人:边瑞明。
原告***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晓勇
审 判 员 郭林山
审 判 员 陈 晖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白兰馨
书 记 员 王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