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建俊瑞达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中兴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21193号 原告:沈阳市某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某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市某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保全费1280元,由原告沈阳市某某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