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执20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
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华诺国际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鼎华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万和路90号。
法定代表人:***。
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鼎华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
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川0105民初12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17600.00元及利息等,执行费957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鼎华联合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71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