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西民初字第1722号
原告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世纪南娄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北京筑标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钟薇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