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比亚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43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经济开发区城北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WUC2XQ。
法定代表人:王传方,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莹,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宇婷,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国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