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建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长城建业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102执353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在本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花果园***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第B北11号楼11层26号房。
法定代表人沈亚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翔劳人仲案字[2020]第194号裁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15日至2018年8月10日工资余额13000元,承担执行费95元,同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3095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上述债务。
三、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沈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