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初2583号
原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73号。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云,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城建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第B北11号楼11层26号房[花果园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亚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第三人:深圳市九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2区湖滨路2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梁厚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神舟环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区聚合六街1号-1184。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建业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九慧投资有限公司、神舟环球(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余长智
审判员 柳 凡
审判员 冯文婷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