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105民初2225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