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91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执行人: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绿园区星宝安居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亮,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春市绿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绿劳人仲[2020]8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通过EMS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1月15日、2月3日、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保险、股票、车辆等信息登记。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银行存款:①交通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XXX,查封期限2021/01/19至2022/01/19;②招商银行长春高新产业开发区支行XXX,查封期限2021/01/19至2022/01/19;③兴业银行赤峰分行营业部XXX,查封期限2021/01/17至2022/01/17;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以上账户内欠款4666元,扣除执行费5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616元。以上财产查封到期如需要续查封请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续查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对该财产的查封,后果自行承担。
3、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调查被执行人在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5、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国强
审判员 黄国丽
审判员 徐佳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赵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