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4748号
原告:***,男,1983年11月19日生,汉族,现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绿园区星宝安居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周洪飞。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