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民初4395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2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星宝安居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周洪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没有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为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毕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