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2404民初675号
原告:延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川镇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意国际。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延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延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延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延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延边地质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云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