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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吉0106执657号 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长春市宏程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106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负担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案件受理费的义务,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已将案件受理费上缴国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吉0106执65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