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第三人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鲁0102行初164号

原告***,男,1958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升,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建华,厅长。

委托代理人贾莹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宋浩,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亮,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婧,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宁,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被告省人社厅”)行政处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省人社厅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升,被告省人社厅的委托代理人贾莹莹、宋浩,第三人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婧、王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1年8月,原告入职第三人处参加工作。第三人于1996年1月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为企业职工统一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告于1996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2001年3月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向第三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第三人将原告申请退休的有关材料交至被告处,被告口头拒绝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并拒绝出具任何书面材料。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退休事宜;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1、原告所在单位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证实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为1981年8月,及社保缴费情况。法律依据:1、《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三项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2、最高人民法院于1952年11月1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法院判刑职工的本企业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3、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2004年2月6日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十一项规定“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4、国务院1995年3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及其附件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第三条规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或本办法实施前(1995年3月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均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5、《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安置问题给贵州省劳动局的复函》((82)劳总劳字29号)第三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服刑期间已被原单位除名或开除的、原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或捕前系城镇无业人员的,由当地有关部门按一般待业人员同样对待”。6、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38条规定: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第42条规定:因反革命罪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本企业工龄应自恢复政治权利之日起算;因其他犯罪行为而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被剥夺政治权利前与恢复政治权利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

被告省人社厅辩称,一、有关政策规定。国家对受刑事处罚和开除处分的职工的连续工龄的认定,规定是明确的,即应从重新参加工作开始计算。《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的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工作之日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我省《关于企业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复函》(鲁劳社发[1999]36号)规定:“企业职工因犯罪被判刑,按规定单位应给予其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的,无论当时单位是否作出开除公职的书面决定,其工龄均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按照上述国家规定,被判刑或开除人员,其连续工龄不再认可,相应的其视同缴费年限也不予承认。需要说明的是,这是国家的统一规定,同时,这一规定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来说都是相同的。二、原告于2017年刑满释放,重新就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重新就业的,也可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起诉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点,不符合基本养老金法定领取条件,无法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我厅不能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核定基本养老金。综上,原告要求我厅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省人社厅于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1996年至2000年石油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及2001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法律依据:2、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3、《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4、《关于企业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复函》(鲁劳社发[1999]36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6、《实施若干规定》的第2条。

第三人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述称,一、原告于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96年1月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缴纳单位名称为中石油华东勘察设计院(系第三人重组前身)。2001年3月原告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7月27日刑满释放。2018年原告达到退休年龄,于2018年4月2日通过信访要求为其办理退休事宜。经咨询政策,我单位于2018年9月10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建议原告按照相应的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其养老保险事宜。后原告就此事宜提起行政诉讼。二、建议原告办理养老保险依据的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1、《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2、《关于企业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复函》(鲁劳社发[1999]36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6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款。综上,我单位已经履行了相应原协助义务。

第三人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即:1、2018年9月10日中共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委员会向原告***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经庭审质证,原告及第三人对被告所举证据1及法律依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第三人对原告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法律依据1-3无异议,对法律依据4-7认为未提交完整的材料,不发表意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1及法律依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1及法律依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原告及被告省人社厅对第三人所举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6日,第三人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有关情况说明》一份,主要内容为:“***,男,1958年8月16日出生、中专文化,原中石油华东设计院职工,1981年8月参加工作,2001年3月因犯罪入狱,2017年7月27日出狱。我单位于1996年1月开始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同时为职工统一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自1996年1月至2001年3月,***共缴纳养老保险5年3个月。目前,***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现在,其个人向我院申请办理退休,请省社保局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2018年9月10日,中共中石油华东设计院有限公司委员会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同志:你于2018年4月2日反映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胶州东路孙家岭村288号楼西头副房***投诉内容:……。投诉人称其1994年至2001年交纳过养老保险,原单位应该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求决。我们于2018年4月13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根据鲁劳社发[1999]36号文件,养老保险须缴纳满15年,到达退休年龄时方能领取养老金,目前你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建议处理意见如下:(一)续缴费至满15年止,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二)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三)一次性取出个人账户储存额,但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建议你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上述三种情况之一办理本人的养老保险事宜,如需协助,公司可予以协助。……”。

原告***认为其自1981年8月参加工作至1995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龄应当视为缴费年限,符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现因被告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为其办理退休事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中,根据第三人于2018年11月6日出具的《***有关情况说明》记载,原告***自1996年1月至2001年3月共缴纳养老保险5年3个月,其不符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法定条件。

针对原告***提出的自1981年8月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龄应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载明: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缴费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综治委[2004]4号第十一条规定:“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山东省劳动厅《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1997]10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发[1998]141号)第十七项规定,职工被判有期徒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教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照常计息;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本案中,原告***服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依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承认,并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的保险费缴纳进行接续,但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应结合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予以确认。

《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后工龄是否连续计算的复函》(鲁劳社发[1999]36号)载明,企业职工因犯罪被判刑,其工龄均从刑满释放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因其受过刑罚处罚,其工龄应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其所称连续工龄也仅为之前的工作年限,而不应视同缴费年限。综上,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文

人民陪审员 张 美

人民陪审员 赵德荣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法官 助理 杨淑贤

书 记 员 黄晓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