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恒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昆明恒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与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03民初5009-1号
原告:昆明恒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
住所:昆明市东风东路49号建业商务中心17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治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海源北路六号招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昌宏路36号经开区金融中心A-401-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瞿宇,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恒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诉被告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现原告昆明恒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昆明恒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创森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昆明创森并购(贰期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630元减半收取29315元由原告昆明恒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负担。
审判长保静
人民陪审员乐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