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中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遂宁市广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903执19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北东街1号5-1幢1楼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遂宁市广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物流大道。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遂宁市广益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ouxiangong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2017)川0903民初4766号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同时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车管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对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龚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