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2民初229号
申请人:常州正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西太湖科技产业园兰香路8号。
法定代表人:焦奎航,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南煜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南县云集街道办事处黄金路96号(尚云阁)136室。
法定代表人:叶彬,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兴大道7号福州数字内容产业园3栋2层244单元。
法定代表人:叶丽芳,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申请人常州正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南煜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正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南煜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正衡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申请查封、扣押财产,因没有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南煜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联盟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小璇
书 记 员 伍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