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1002执保475号
申请人: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阳光时代3-901号。
法定代表人:钟星星,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郊乡铜坑湖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962015716。
法定代表人:张正洪,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72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阵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