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0民辖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铜坑湖村十二组。
法定代表人:张正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阳光时代3-901号。
法定代表人:钟星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1002民初2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泰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诉勘探费一事,是上诉人原法定代表人杨云所为。泰成公司已进行了整顿重组,杨云不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另由他人投资经营。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现为张正洪,系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如被上诉人要起诉,也应由张正洪所在地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建设工程,即德润龙庭所在地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选择向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一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梅 璐
书 记 员 朱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