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25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青年大道阳光时代3-9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563529178Y。
法定代表人钟星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铜坑湖村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6962015716。
法定代表人张正洪,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郴州福地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1002民初2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控:
一、2021年9月2日、12月15日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过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二、2021年9月13日,本院向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情况,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市门面(预售证号:2019-0141)、德润龙庭小区A2栋2203号房(预售证号:2019-0025)。
三、2021年9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提起查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10月1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11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住地了解其财产状况,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2021年12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以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16264元,尚有131626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诉讼保全预查封了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市门面(预售证号:2019-0141)、德润龙庭小区A2栋2203号房(预售证号:2019-0025),上述房屋暂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郴州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勇林
审判员 田忠民
审判员 周 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