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02民初14号
原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968号大华天都925号。
负责人林爱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辉,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镇辉煌路8号长信住工科技产业园研发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与被告郴州市长信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申请撤诉亦未缴纳诉讼费,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沪变电力技术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铱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郑 蔚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