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8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1102民特103号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建。
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6年2月25日经莲都区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前支付申请人***款项人民币50000元并赔偿损失40736元;
二、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的投资协议不再履行;
三、申请人***同意放弃对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求,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同心集团丽水欧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再无任何争议。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军